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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初审结果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8-16

为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进一步巩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质量,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鹤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东山区司法局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对已获得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东方红乡桦春村进行初审。初审工作主要依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20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及所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根据初审情况,拟建议对东方红乡桦春村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予以保留。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从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2日(7天),对所公示名单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东山区司法局反映。

联系地址:东山区东山路17号东山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468-3535728

电子邮箱:hgdsqsfj@163.com

 

附件:1.建议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备案编号黑ICP备2020005541号-1

网站标识码:2304060001

联系电话:0468-3537108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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