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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1

             

鹤东政办发2019〕35

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东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6

东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鹤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地,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响应)应对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快速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办向市食安办及时报告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东山区食安办、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区商务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发改局、东山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联络员、联席会议、发文、信息发布督查等,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组织、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结论;组织制定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具体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协调现场卫生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分析检测数据;提出相关评估结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时限向市食安办、市卫计委提交初步和最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评估结论。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畜产品相关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评估结论;负责组织开展食用畜产品相关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评估结论。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区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等造成危害学生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理。

东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区监察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对建筑工地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等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做出相关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会同区卫健局、东山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委托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东山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政府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员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会同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提供保障;使用储备物资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保障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住建局协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3.8 治安保障 

东山公安分局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区卫健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有关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区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安办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安办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请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鹤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检测,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行为侦破工作。 

3)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农业农村局、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局、检验检疫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区)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向市食安办报告建议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隐瞒、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上一篇: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鹤岗市东山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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