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发布
鹤东政发〔2019〕44号
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东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护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东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鹤岗市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山区辖区内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城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工程及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 凡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区、乡镇、村三级维修养护基金,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区级维修养护基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落实,由各乡镇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实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贴。
各乡镇水管部门筹集的维修养护基金通过建立专账,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护和维修,乡镇政府应进行行政监督。
各村的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筹集等方式,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区级维修养护基金的申报程序:各乡镇对辖区内问题工程经实地丈量、勘察、统计、汇总,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后,向区级水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属于区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区水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维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制定项目实施要求和验收依据,由区水管部门或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联合验收后予以结算。
第六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各乡镇应及时向区水管部门汇报,由区水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实施工程维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三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各乡镇水管部门按实际运行成本核算,报区水管部门批准,单村供水工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第九条 村管小组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水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
第十条 乡镇水管部门要定期将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级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水质监测费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经报区政府审批后,可适当予以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黑龙江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管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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