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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鹤岗市地方煤矿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方案》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06

 按照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为落实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加强煤炭行业环境管理,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结合《黑龙江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部署,以及《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黑鹤检行建〔2018〕3号)工作要求,对我市地方煤矿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由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责任分工、组织机构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对方案的整治原则、范围和措施进行总体概括,指导我市地方煤矿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部分为目标任务。一是关于环保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保留和重新整合地方煤矿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在确定保留、重新整合后的3个月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工作。二是关于污染防治工作。保留和重新整合前各煤矿按照《鹤岗市煤炭采选业环保验收技术标准》对燃煤锅炉、物料堆场、矿井水、辐射和危险废物等进行整治;保留和重新整合后,按其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完善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部分为方法步骤。2019年2月20日至11月31日,按照自行整改、责令改正、停产整治、验收关闭四个阶段开展整治。通过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整治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守法自觉性等措施,促进地方煤矿如期完成整改任务,达到环保要求。

第四部分为责任分工。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扎实有效依法开展整治工作。

第五部分为组织机构。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李旭副市长任组长,11个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链接: http://www.hegang.gov.cn/zwxxgk/gkzn/zfwj/szfbgs/2019/04/208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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