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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 发布日期:2022-11-01

东山区委、区政府已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0年第1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鹤岗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

一些县区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的要求落实不力,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时市县之间互相推诿,城管、水务、林草等市直部门仅调度研究市本级工作情况,对各县区林地草地湿地监管、散煤污染治理、一河三沟小开荒、垃圾污染治理、石墨产业管理等情况掌握不清,日常监管缺失。

二、整改目标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保护生态环境理论学习,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监督管理,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林地草地湿地监管、散煤污染治理、一河三沟小开荒、垃圾污染治理、石墨产业管理等,巩固整改工作成果,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区委区政府及时传达学习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会议、文件及领导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将生态环境保护摆上重要位置,党政“一把手”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推动落实。

二是严格督导考评,强化责任落实。区属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跟踪督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考评各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评。各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是2021年以来,通过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理论学习,进一步提升全区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理论学习中心组2次,会前学法3次,召开研究生态保护会议10次,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现场调研督办整改工作3次,及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出台文件7份,贯彻落实上级生态环境环保工作。

二是成立了东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东山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部门厘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4日

六、受理部门:东山区人民政府

七、受理电话:0468-3530588

八、受理地址:东山区路17号

如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东山区人民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东山区委员会 东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备案编号黑ICP备2020005541号-1

网站标识码:2304060001

联系电话:0468-3537108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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