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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鹤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公告(第9号) 发布日期:2020-02-03


(第9号)

按照黑疫指办发〔2020〕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两县、两区加强对农村区域疫情防控工作管控
    1、各村要在各出入口科学设置卡点并安排专人值班值守,非本村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本村人员除必要外不得外出。
    2、说服教育村民不得走亲访友、串门聊天,严禁聚餐聚集,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严格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3、对所有从湖北省流入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一律居家 医学观察14天或送指定隔离地点医学观察14天。
    4、对所有居家医学观察人员,严格落实乡镇(街道)、村 (社区)包保责任制,实行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 (社区)干部包片,将责任落实到人。
    5、在与疑似、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等重点居家医学观 察人员住处显著位置设立标识,严禁人员出入。
    6、各自然村和城镇小区要组织巡防队,实行不间断巡 防管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二、市区、县城内疫情防控工作管控
    1、市区及县城的街道社区要落实网格化全覆盖排查,说服居民不得走亲访友、串门聊天,严禁聚餐聚集,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严格按照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2、市区及县城对所有从湖北流入人员及密切接触者一律到指定隔离点留观14天。
    3、在与疑似、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等重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住处显著位置设立标识,严禁人员出入。
    4、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场所由相关部门一律从严管控,严格限制就餐人数,防止聚集性感染病例发生。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人员,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鹤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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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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