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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鹤岗公安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4
为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返回鹤岗市人员,必须到市、县指定隔离点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由其他地区回鹤人员,必须进行居家医学观察,并将本人行程及身体情况如实向所在社区登记备案,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从重点疫区往返鹤岗市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要及时向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主动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重点疫区返回鹤岗市人员,应当及时向居(村)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报告。
三、疫情防控期间,凡是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4、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5、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6、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7、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8、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9、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0、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1、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12、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
全市广大居民对涉及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警民携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

鹤岗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备案编号黑ICP备2020005541号-1

网站标识码:2304060001

联系电话:0468-3537108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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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监督举报电话:353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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