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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鹤岗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54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鹤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该方案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通过先行尝试在党政机关、重点企事业和社区创建示范点,引导居民进行主动分类,逐步建立起政府、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协调机制。

    第二部分为工作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两县、六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二是示范先行,分步实施。自2020年起,选择党政机关单位作为垃圾分类示范单位,选择1至2个社区创建首批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在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置工作的同时,各县(区)结合农村生活垃圾产出种类、村民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加大乡镇、村屯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符合县(乡)情的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四是完善制度,协调推进。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相互协调、部门联动、城乡结合的垃圾分类制度体系。

    第三部分为分类方式。在城区内居住区域和有集中供餐场所的公共机构产生的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分为四类;无集中供餐场所的公共机构产生的垃圾,按照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分为三类。在城区内其它公共区域,有餐饮服务的,一般分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四类;无餐饮服务的,一般分为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在环卫基础设施较好的农村地区,引导村民采取“三分类”。

    第四部分为工作任务。一是完善生活垃圾终端分类处置体系。二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三是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体系。四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保障体系。

    第五部分为实施步骤。示范启动阶段(2019年8月--2019年12月),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创建示范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实现城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同时,两县、建制镇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范围阶段(2021年1月--2022年12月),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立法调研工作。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全面推广阶段(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两县、建制镇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中县至少有一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制镇至少1个居民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第六部分为组织机构。成立鹤岗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战线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35家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部分为有关要求。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二是落实责任,创新机制。三是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四是严格考评,督办落实。
    
    附件包括鹤岗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和鹤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部门任务分解表。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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