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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保障力度的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困难职工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起草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黒政办规〔2018〕18号)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分五部分。

    基本原则。《意见》主要遵循四条原则,一是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工会组织统筹推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与工会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全面落实。二是兜住底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需求,确保网底不破。三是信息共享。各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三是精准救助。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政策精准实施。
   
    目标任务。《意见》主要目标任务为2018—2020年,每年完成1/3以上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任务,对于新产生的困难职工要按照相关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实施帮扶救助。到2020年,现有建档立卡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纳入工会常态化帮扶范围,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确保解困脱困任务全面完成。脱困标准为: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解困标准: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工作对象。《意见》确定的工作对象为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但尚未纳入低保的困难职工;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长期居住在县城,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工作措施。《意见》主要采取的措施为:1、精准识别,规范建档立卡。对工会组织提供的困难职工情况,民政部门应利用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信息核对系统配合做好信息查询工作,保证困难职工的精准识别。各级总工会与同级民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数据比对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2、分类帮扶,着力精准施策。一是实施就业创业解困脱困。二是医疗保障解困脱困。三是落实社保解困脱困。四是子女助学解困脱困。五是住房保障解困脱困。六是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七是高度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职工生产生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组织保障。《意见》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列入脱贫攻坚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规划,按照“分类帮扶、因困施策”原则,统筹安排政策对接、项目实施、成效评估等具体措施,建立部门服务清单和困难职工结对帮扶机制,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资源配置合理、措施精准到位。二是加大投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力度,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所需资金按规定予以支持,带动建立多元化解困脱困资金投入机制。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解困脱困工作的典型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关爱困难职工群体。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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