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发布
为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和《鹤岗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鹤司通[2019]18号)要求,经依法审核,现将2020年新增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东山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东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
法定行政部门(3个)
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人民政府
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人民政府
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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