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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03

【文字解读】关于《东山区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03 来源:区政府办

关于东山区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政策解读

现对《方案》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和编制依据

为切实做好我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秀美东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等相关规定,结合省、市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制定了本《方案》。

二、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及防范期

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汛期的6至9月份,同时重点关注冬春交替的冻融期、秋冬交替的冷冻期的地质灾害日常监测、防范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历年调查结果和我市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地质灾害的防范重点为:

(一)龙煤鹤矿公司所属1户煤矿采煤沉陷区(地面塌陷高易发区)和龙煤鹤矿公司岭北露天矿不稳定边坡。

(二)非煤矿山采矿活动产生不稳定边坡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三)河流、水库等汛期重点防范区域因降水等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

(四)临近山体村屯因削坡建房等因素易产生地质灾害区域(如蔬园乡日新二队、更新村一带等)、临近山体公路区域(如细鳞河公路一带等)。

(五)人为活动产生的地质灾害隐患。

(六)8处重大隐患点(详见附件)。

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

乡镇政府及办事处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根据我区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地灾隐患点分布、防范重点,按区域、按管理范围落实责任主体。

(一)乡镇政府及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防治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同时组织对本区域内的未设为地灾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防,组织辖区乡级政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出现的险情无法确定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区属地方煤矿、采矿场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防治,并落实地方煤矿、采矿场企业责任主体。

(二)乡(镇)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防治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对本区域内的未设为地灾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防,组织辖区内村委会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防范因近山体的削坡建房、坡顶建房等人为活动产生的地质灾害,对出现的险情无法确定及时上报所属区政府。

   (三)村委会负责本村屯所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点的观察、防治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对本区域内的未设为地灾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防,重点防范因近山体的削坡建房、坡顶建房等人为活动产生的地质灾害,对出现的险情无法确定及时上报所属乡(镇)政府。

(四)煤管局、应急局负责组织辖区5户煤矿和2户采石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煤矿和采石场具体负责各自矿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重点防治为采煤沉陷区、地裂缝、露天边坡不稳定体等。

(五)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区域内水利设施、林区、附属设施、与农业农村生产、附属设施等相关范围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有关部门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预算统筹保障。

(七)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巡查排查,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免遭地质灾害破坏,组织抢修受损毁房屋等设施;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督导工作;公路两侧及附属设施、公路建设等涉及交通运输相关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和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校园周边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在校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做好应急疏散等预案。

(九)文化旅游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景区、文化旅游设施、文化旅游项目等相关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十)应急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和救援工作,包括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等相关事宜;做好汛期重大天气预报预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地灾预防提醒预报。

(十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域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责任主体落实、协调、指导工作。

(十二)因其他生产活动等建设工程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由建设单位加强地质灾害监测,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文件链接: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区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